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省行业宏观调整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的责任。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政策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报批、核准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拟订房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垃圾治理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申报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的安全鉴定与安全管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屋征收建立评价体系;协调、指导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普法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业执法协调工作。
(十八)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宣传、保密、政务公开、文字材料、督查、目标管理、后勤、车辆管理、网络管理、机关文书档案、机关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应急工作;承担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协助委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及基础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职责;指导委属单位及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及评聘工作;指导行业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委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赔偿等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普法工作;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编制系统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分配工作;按规定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根据授权,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行业发展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审查报批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七)城市建设科。根据授权,参与拟定全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路灯照明工程专业资质并监督管理,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市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征收工作。
(八)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科技科)。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建设工程定额、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监督各类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创新;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及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承担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小城镇及村庄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农村垃圾治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建设安全管理科。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全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拟定规范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住房保障与改革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和办法;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施方案;参与保障性住房价格的制定,监督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执行情况;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住户资格认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住房出售的审批;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拟定房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下)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住宅区部分公共部位查验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调研、行业统计分析、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十三)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普查、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