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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 知
漯房〔2014〕16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漯政〔2013〕86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明确如下:
一、一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取得当地户籍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二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属外来务工人员的,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二)申请人在就业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内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或协议。
已登记入住的保障家庭,合同期满后按上述标准执行;新申请未登记的家庭直接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