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推进区域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7/27 14:46:07 阅读数:
漯建〔2018〕82号
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推进区域及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漯政〔2017〕36号)精神,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装配式建筑实施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
确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起步区(东起中山路,西至金山北路,南起淞江路,北至沙河路)、西城区(东起107国道,西至沙澧连通工程,南起澧河,北至沙河)、龙江生态城(东起金山路,西至京广铁路,南起淞江路,北至龙江路)及其他区沿河地带(沙澧河两侧第一个街坊)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
二、实施时间
1、从发文之日起,上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核发选址意见书(建筑类)时均全部按装配式建筑予以明确。
2、从2018年7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经市规划联席会审定的建筑项目一律采用装配式建造。
三、责任分工
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强化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在规划许可证上应标注有关要求,并在规划核实时予以核实,对未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造的项目不予核实。
各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等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对实施装配式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所采用的装配结构体系、装配率等相关技术指标和信息予以确认,对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指标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施工图文件总说明中设计的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所采用的装配结构体系、装配率等信息进行复核。未按规划许可或有关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实施的新建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漯河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5月30日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印发